鹏都农牧-鹏都5(002505-400256)被预处罚,股民索赔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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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1月22日,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鹏都农牧,退市后简称:鹏都5,代码:002505,退市后代码:400256)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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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经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查明,鹏都农牧及相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鹏都农牧未依法及时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集团)是鹏都农牧的控股股东。其中,2020年12月,鹏欣集团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6,000万元;2021年3月,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8,000万元;2021年5月,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10,000万元;2021年6月,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6,000万元;2021年12月,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25,550万元;2022年1月,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49,247.5万元。2023年,鹏欣集团未新增对鹏都农牧的资金占用。截至2023年12月底,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已全部归还104,797.5万元。其中,2021年,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累计偿还18,100万元;2022 年,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累计偿还14,500万元;2023年,鹏欣集团累计偿还72,197.5万元。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发生后,鹏都农牧均未依法披露。

  二、鹏都农牧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鹏都农牧未按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资金占用情况予以披露。其中,2020年度,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6,000万元,占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92%。2021 年上半年,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累计发生额24,000万元,占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绝对值的3.64%。2021年度,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累计发生额49,550万元,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8.81%。2022年上半年,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累计发生额49,247.5万元,占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绝对值的8.36%。2022年度,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累计发生额49,247.5万元,占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8.19%。

  故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决定:对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董轶哲、时任副董事长姜雷、时任财务总监顾卿、时任资金部负责人吴雄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之前,2023年4月29日,鹏都农牧发布《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关于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中表述如下:“鹏都农牧于2021年6月15日,公司与北京雄特牧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进口牛框架协议》,总价33.92亿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期末预付8.75亿元,2022年12月31日上述款项尚未归还。我们对上述相关资金收支执行了检查相应的银行流水、收付款相关的资料,对相关公司和人员进行访谈,以及函证等审计程序,仍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来判断预付资金款项性质和商业合理性,我们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2024年8月15日,鹏都农牧发布《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4年9月7日,鹏都农牧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鹏都农牧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预处罚,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鹏都农牧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鹏都农牧案的索赔条件为:2021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28日间买入鹏都农牧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3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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